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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每本6 集体户口簿每本6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提交材料:

.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市)县公安局到派出所)受理户口窗口提交: 
1
、入户申请表 
2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
、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4
、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 
5
、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未婚提供原件) 

.在受理户口窗口提交: 
1
、《入户申请表》; 
2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
、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
、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
、缴纳社会抚养金收据(已接受处罚者出具)。

领取户口簿:
缴纳工本费用后,领取户口簿。

附件:
《入户申请表》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      
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未婚提供原件)      
入户申请表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
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超生,非婚生子女)入户。

办理机构

安县公安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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