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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申请撤销婚姻条件
1
、当事人因受胁迫结婚;
2
、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具体要求
当事人应提交:
1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程序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处初审、受理、审查报所属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婚姻或不予撤销

办理时限和结果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婚姻登记处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30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之不予撤销的原因。

办理机构

安县民政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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