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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民族成份的更正或更改
少数民族学生加分证明
民族成份更改
申请更改民族成分需要哪些条件?
清真食品、清真饮食业资格认定
确定民族成份的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分不同,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子女的民族成份。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岁,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三)父或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
(五)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六)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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