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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的更正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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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更改
申请更改民族成分需要哪些条件?
清真食品、清真饮食业资格认定
确定民族成份的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民族成份更改
法定依据
(一)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1990年5月10日)第七条:“凡是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二)四川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川民委[1997]64号,1997年4月21日)。
申请条件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分不同,父或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子女的民族成份。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岁,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三)父或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
(五)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六)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要求写明更改理由);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有效证件(户口簿);
(三)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民族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区)及民族工作部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将材料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三)省民委审批,对符合更改条件的,发证明书。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8137      省民委政策法规处:(028)8693772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民委:(028)8694521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委:www.scm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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