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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更改
申请更改民族成分需要哪些条件?
清真食品、清真饮食业资格认定
确定民族成份的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72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二)《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1993年7月30日)。
申请条件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
(二)接受的捐款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三)须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意见;
(四)须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申报材料
(一)接受捐赠方的申请书(捐赠方简况、捐赠的数量、用途);
(二)捐赠书;
(三)拟接受捐款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全省性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四)拟接受捐款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程序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持上述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二)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复。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028)8675458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政府宗教事务局:(028)86743233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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