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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更改民族成分(未年满20周岁,父母任一方为少数民族可办理;年满20周岁,父母双方为少数民族方可办理。) 1、申请书(未满18周岁者由其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 2、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 3、证明材料,更改人及家长单位或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更改人及家长一方(少数民族)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5、随同更改人的申请、户口原件和与更改人的关系证明。 6、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二)更正民族成分 1、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造成民族成分错误的,由户口迁移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户口簿和现户口簿复印件。 2、办理身份证过程中,造成民族成分错误的,由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户口簿(身份证)和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