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建函〔2008〕77号
安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黄上剑、李英明、严功伟代表议案的
复 函
黄上剑、李英明、严功伟三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督促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绵房管发[2004]2号《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切实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行为的通知》规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我们的责任是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我们将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县区域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此复
2008年7月20日
主题词: 人大代表 议案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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