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搞好公证员、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和全县司法助理员的选配及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司法鉴定工作。 (四)制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各地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六)负责全县法学教育、公务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管理法学专业社团,组织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及其法学会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县的法律服务市场,依照法律程序立案审查处理行政执法案件。 (八)指导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工作。 (九)指导、检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监察审计工作。 (十)指导管理乡镇、企业法律顾问和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办的其它事项,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汇报司法行政工作。 |